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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相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1-09-25 07:42:18

整个污泥处理系统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上清液达标排放和污泥含固率控制。1996年国家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018年上海市政府同意《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09)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有敞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109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其中第一类污染物17项,第二类污染物92项;同时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与污染物的监测及标准的监督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污水表1.png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入河排污(水)口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的要求,2008年1月8日上海市正式印发了关于开展人河排污(水)口水质水量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人河排污(水)口水质水量监测工作。人河排污(水)口水质常规监测项目的选择应根据表1,按照污水类型选择国家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优先控制污染物的监测项目。

根据《水利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水质监测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必须监测指标,有条件的站点,采用实验室化验方式进行水质监测的,建议水质检测项目为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共5项指标,检测方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